废除粮长制,官收官解。

考虑到土地肥沃不同,粮食产量不同,朱允炆采取内阁建议,推行的是计亩或计粮征银政策。若是当地土地肥沃,则采取计亩征银;若是田土贫瘠,则以计粮征银为准。

于户部之下,设两司,一为农税总司,对户部负责;二为稽查总司,对皇上与内阁负责。

由农税总司,统管全国农业税务事宜,改宣课司、税课司、都税司为农税省司、农税府司、农税县司。

十三道布政使,协同配合农税省司完成省内农税工作,布政使由最初的税务主管身份,调整为配合、监督与分配身份。

配合,即对各级农税司所遇问题,给予帮助。

监督,即对各级农税司执行一条鞭法给予监督。

分配,即对各级农税司税银,具备分配权,即朝廷给出的标准:

地方三分,中央七分。

朱允炆在诏令中明确了一点:税银三分,除去省府县一应开支,若有所余,可按官职品阶,递减分配,以优官员日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