双喜上前,接过文书转交朱允炆。

朱允炆接过文书,仔细看了几眼,不由地目光冷厉起来。

陈瑛按法办事,并无明显过错,但他错就错在,依照的法不是建文时期修改之后的大明律,而是朱元璋时期的大明律兼大诰。

文书中言,曾有一山东商贾吃饭使用银器,被陈瑛得知之后,下令将商贾抓了起来,最后不仅商贾不明不白死在牢里,其家产也被“充公”。

商贾不准使用银器,这是明初时期的礼仪规定,太祖当年制下规矩,玉器只能是皇室使用,一品至五品官员、公侯可使用金银器,六品至九品为银器,并规定商贾、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器。

可随着建文朝解禁商业,商贾使用银碗、银匙、银杯已不是什么新鲜事,京师都没听说过有人用这个理由治罪过商贾,你陈瑛竟然用?

种种事例,让人瞠目。

朱允炆拍案呵道:“将此文书发至内阁,命吏部与三法司派官员至山东核查,若查明属实,将陈瑛带至京师问罪!”

张昺默然地低着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