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九十六章 放贷利率那点事(第2/7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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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自古有之,借贷利率自然也伴随而生。
在三千多年前,西周官方便施行了差异化的赊贷制,若是百姓赊买货物,则约定好付款日期,逾期需要支付百分之五的利息。若是商人借贷做生意,则收取百分之二十五的利息。
《周礼》中记载:“民之贷者取息有至二十有五”。
从借贷利息上来看,也可以看出重农抑商。
汉代针对借款利率给了法律规定,在《汉书·货殖传》中记载:“农工商贾,大率岁万息二千。”即借一年期的一万铜钱,利息是两千铜钱。
只是在两汉之间的王莽时期,官方修改了借贷利率,王莽规定月息为百分之三,看似很低,但转换为年利率,则高达百分之三十六。
后来唐、宋时期,无论谁上台,官方放贷利率大致都遵循了汉制,即百分之二十的标准。北宋熙宁变法中,青苗法规定:百姓从官府借贷青苗钱的利息,“则二分(利息)者亦常平之中正也”。
这只是官方的,至于民间的,借贷利率就更惊人了。如北宋初年,富人借给百姓的钱,利率高达百分之百,直接翻了一个跟头。
宋太宗端拱年间朝廷下令:“有取富民谷麦资财,出息不得逾倍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