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很好,二位补充的都有道理,我没有意见。这样吧,一,成立监察室,挂在秘书处下,监察室规格要高,否则不足以行使监察之权,所以,我建议监察室主任兼任秘书处副处长;二,宣传、学习、培训一应事务由李副局长负责;三,税制细化以及内部监察规范等案头工作,由梁副局长负责;四,完税凭证的印制我来负责。二位意下如何?”

“没有意见。”

“没有意见。”

“那好,咱们再议议《公务伦理法规》的实施。李副局长,你先说。”

“卑职以为这是好事,跟局座的税改方案初衷是一致的,都是为了新政府有个新气象。”

“说具体的。”

“是。卑职以为,法规是好的,就怕成为一纸空文。民国制定了多少此类法律?还不是慢慢成了空文。比如,官员不许嫖娼纳妾,但哪个大官不是三妻四妾?无非就是换了个说法,妾不叫妾,叫姨太太而已。

再比如,哪一任政府不强调廉洁?可哪个又真正的廉洁了?

局座,卑职不敢说您。事实上,卑职跟老梁也未能独善其身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