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平建材的公司名字是我注资之后才成立的,那时候我和岳子平之间签订的是一份代持协议,由他代持我的51的股份。后面发生了于洋洋的案子后,我让岳子平去工商做了一个变更,把股东从他一个人变成了我和他两个人,这个过程也签了一些资料,不过都是为了工商变更股东需要签订的东西。这些都有合同证明,我和岳子平在这个过程中完全没有什么违规操作。

但起诉函里的阐述是,岳子平是非善意转让股份,并不是流程上有什么问题。

因为按照子平建材目前价值千万的估值,我那51的股份价值500多万,可岳子平只收了30多万就转授给了我,这不是恶意转移财产是什么?

恶意转移财产的话,这股份转让就是无效的。如果是无效的,那就应该退还给岳子平。但岳子平官司已经输了,所以这些股份最终会流转到于燕燕手上去。Ъiqikunět

听到这,我惊出一身的冷汗!

这……特么是要把石料厂釜底抽薪的节奏啊!!!?

真是够狠!

“之前我入资的时候,子平建材都濒临倒闭了,那时候的公司肯定不值1000w,法院会按照那个时候的估值来算吗?”

听了我的话,孟军回道。

“法院当然能分清两个公司不同阶段的估值是不一样的,但是,你俩的正式股权变更是在于洋洋出事之后吧,那时候你们公司的估值是不是已经上来了?”